近日,德化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,針對當事人多次無正當理由遲延提交證據材料,嚴重影響正常審理進程,妨礙正常訴訟活動,首次作出罰款5萬元的司法懲戒。
2019年,德化法院受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后,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舉證通知書等相關訴訟材料,并指定當事人在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證據。原告江西省某建設有限公司(下文簡稱“公司”)于2019年5月、10月先后收到舉證期限通知書、變更舉證期限通知書(追加當事人)。
在舉證期間,該公司均未提交證據,也沒有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,于舉證期限屆滿后,才申請司法鑒定,提交大量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已存在的證據材料,嚴重拖延了審判時限。
2022年,德化法院依法重審該案,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舉證通知書等相關訴訟材料,再次指定了舉證期限。該公司于2022年4月收到舉證期限通知書后,申請重新司法鑒定,但對部分爭議事實未予以舉證。且對鑒定機構三次征求當事人對鑒定報告(初稿)的意見時僅提出異議,未提交補充證據。待鑒定報告確定后,2023年2月21日開庭審理時,該公司才補充提交部分票據證據,并對鑒定報告中金額部分提出異議,法院不得不再花數日確定鑒定報告。因該公司無正當理由遲延舉證(最后一次舉證時間為2023年3月1日),再次影響了本案的司法訴訟效率。
法院認為,該公司多次遲延提交證據材料,不能說明具體理由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,導致法院多次組織質證、鑒定,妨礙了法院正常訴訟活動,應給予罰款懲戒。綜上,法院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。
收到罰款決定后,該案當事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,泉州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決定。
經辦法官表示,舉證既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重要訴訟權利,也是當事人配合法院查明案件客觀事實的義務,有些當事人對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重視不夠,甚至有的當事人惡意逾期舉證,在庭審中“證據突襲”以達到拖長審理周期或其他目的,嚴重違反誠實信用訴訟原則。這不僅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,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,還影響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率,損害法律權威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;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,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、罰款。因此,舉證不可“任性”,一定要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完整的證據,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的,應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。
?。ǜ=ǚㄖ螆笥浾?林揚陽 通訊員 寇瑋萍 整理)